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53條 法規: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三章 再保險業務 › 第二節 再保險分出業務 第53條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保障期間超過一年之人身保險業務分出者,主管機關得視所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型態另行指定並提存分出特定長年期再保險業務準備金。前項分出特定長年期再保險業務準備金,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二號公報規範扣除所得稅後之餘額提列於權益項下之特別盈餘公積,且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分配或作其他用途,並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