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49條 法規: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三章 再保險業務 › 第二節 再保險分出業務 第49條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群組如適用一般衡量模型法者,就應依其所衡量之剩餘保障資產,提存分出責任準備金。前項剩餘保障資產係指依第十七號公報規範及第四十七條規定分別計算下列二款之和:一、於衡量日分攤至該群組之與未來服務有關之履約現金流量。二、衡量日該群組之合約服務邊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