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45條 法規: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三章 再保險業務 › 第一節 再保險分入業務 第45條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入業務所發行之再保險合約如存在可區分之單一商品或勞務,應依第十五號公報規範計算各項履約義務所分攤交易價格衡量服務合約負債後提存分入服務合約準備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