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46條 法規: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三章 再保險業務 › 第一節 再保險分入業務 第46條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入業務,應依下列規定提存或處理分入再保險業務之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以及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一、業務如屬財產保險業承保之保險商品範圍,所發行之再保險合約併入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計算自留業務後提存。二、業務如屬人身保險業承保之保險商品範圍,所發行之保險期間一年以下再保險合約併入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六條計算自留業務後提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