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43條 法規: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三章 再保險業務 › 第一節 再保險分入業務 第43條 保險業在未選擇將所發行之再保險合約之保險取得現金流量認列為當期費用時,應就分入業務認列相關再保險合約群組前已支付之保險取得現金流量計算保險取得現金流量資產後,提存等額之負值的分入保險取得費用準備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