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40條 法規: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三章 再保險業務 › 第一節 再保險分入業務 第40條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入業務所發行之再保險合約經合併或分離完整判斷所屬合約後,其合約群組如適用一般衡量模型法者,應依其所衡量之剩餘保障負債,提存分入責任準備金。前項剩餘保障負債係指依第十七號公報規範及前條規定分別計算下列二款之和:一、於衡量日分攤至該群組之與未來服務有關之履約現金流量。二、衡量日該群組之合約服務邊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