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險」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2 部 條文 166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相關法規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 / 6 頁
  1. 行政香蕉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第3條 …試辦地區由本會公告。本保險之保險人為前項試辦地區之基層農會,再保險人為中華民國農會。
  2. 行政香蕉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第11條 …核。二、經審核符合規定者,本會應於清冊送達翌日起三個月內核撥再保險人。
  3. 行政香蕉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第15條 保險人及再保險人為辦理本保險應成立專戶(帳),其資金以用於辦理本保險業務所需費用為限,不得流用,其資金來源如下:一、本保險之保險費收入。二、政府補助款。三、資金孳息及運用收益。四、其他收入。
  4. 行政香蕉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第16條 保險人及再保險人依前條規定成立之專戶(帳),應專款專用於下列業務:一、辦理本保險之理賠。二、補助保險人及再保險人辦理本保險需用設備。三、補助保險人及再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所需管理費用。四、補助保險人及再保險人辦理本保險之業務…
  5. 行政香蕉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第17條 保險人及再保險人之責任額度如下:一、保險人為保險金額百分之八十五。二、再保險人為保險金額百分之十五。本會必要時得依實際情況,公告調整責任額度,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6. 行政香蕉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第18條 保險人及再保險人應將保險期滿賠付結餘保險費,含政府補助及農民自行負擔部分,全數撥入再保險人之保險專戶(帳)累計餘絀,作為本保險各種賠款準備金。再保險人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彙整前項專戶管理及運用情形報本會備查。
  7. 行政香蕉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第19條 保險人及再保險人辦理本保險之行政管理費用為保險費百分之十。保險人及再保險人於同一年度內自留損失率超過百分之九十以上,超過部分得向本會申請全額專案補助。前項自留損失率以理賠金額除以保險費計算之。
  8. 行政香蕉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第20條 保險人及再保險人申請前條第二項專案補助,應於保險期間屆滿一個月內,由再保險人彙整,報本會審查。保險人及再保險人保險專戶(帳)之賠款準備金不足時,由本會以計畫編列預算全額專案補助。
  9. 行政香蕉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第21條 本會得依保險人或再保險人之需求,協助辦理本保險相關事宜。
  10. 行政香蕉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第22條 保險人及再保險人應設立獨立會計,記載本保險之業務及財務狀況。
  11. 行政香蕉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第23條 本會得派員檢查本保險業務及財務狀況,保險人、再保險人及其相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會得邀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本會所屬試驗改良場所、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專家學者組成查核小組,辦理前項之檢查。
  12. 行政香蕉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第25條 保險人或再保險人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本會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不完全者,得停止其辦理本保險業務,並以書面命其繳回政府補助款。
  13. 行政香蕉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第26條 保險人或再保險人擬停止辦理本保險業務,應敘明具體理由,並檢附業務移轉方案,保險人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轉本會核定,再保險人逕報本會核定。保險人、再保險人經核定停止辦理本保險業務者,本會應以書面命其繳回政府補助款。
  14. 行政香蕉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第27條 經本會公告停止辦理本保險業務時,再保險人保險專戶(帳)各種準備金應轉入本會指定之專戶或基金。
  15. 行政釋迦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第3條 …辦地區為臺東縣。本保險之保險人為臺東縣鄉(鎮、市、區)農會,再保險人為臺東縣農會及中華民國農會。
  16. 行政釋迦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第17條 再保險契約應依本會所定之再保險費率及再保險契約條款定之。本保險之再保險契約與原保險契約同時生效。
  17. 行政釋迦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第18條 保險人及再保險人為辦理本保險應成立專戶(帳),其資金以用於辦理本保險業務所需費用為限,不得流用,其資金來源如下:一、本保險之保險費收入。二、本保險之附加費用收入。三、政府補助款。四、資金孳息及運用收益。五、其他收入。
  18. 行政釋迦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第19條 保險人及再保險人依前條規定成立之專戶(帳),應專款專用於下列業務:一、辦理本保險及其附加險之理賠。二、補助保險人及再保險人辦理本保險及其附加險需用設備。三、補助保險人及再保險人所需管理費用。四、補助保險人及再保險人之業務…
  19. 行政釋迦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第20條 保險人及再保險人之責任額度如下:一、承保農會為保險金額百分之七十。二、臺東縣農會為保險金額百分之二十。三、中華民國農會為保險金額百分之十。本會必要時得依個別險種及實際情況,公告調整責任額度,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20. 行政釋迦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第21條 保險人及再保險人應將保險期滿賠付結餘保險費(含政府補助及農民自繳),全數撥入中華民國農會之保險專戶(帳)累計餘絀,作為本保險各種賠款準備金。中華民國農會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彙整前項專戶管理及運用情形報本會備查。
  21. 行政釋迦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第22條 保險人及再保險人辦理本保險之行政管理費用為保險費百分之十。保險人及再保險人於同一年度內個別險種之自留損失率超過百分之九十以上,得就超過部分向本會申請全額專案補助。前項自留損失率以理賠金額除以自留保險費計算之。
  22. 行政釋迦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第23條 保險人及再保險人申請前條第二項專案補助,應於保險期間屆滿一個月內,由中華民國農會彙整,報本會審查。審查通過之補助金額,由中華民國農會保險專戶(帳)各種準備金賠付,賠款準備金不足時,由本會另以計畫編列預算補助。
  23. 行政釋迦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第24條 本會得依保險人或再保險人之需求,協助辦理本保險核保及理賠相關事宜。
  24. 行政釋迦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第25條 保險人及再保險人應設立獨立會計,記載本保險之業務及財務狀況。
  25. 行政釋迦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第26條 本會得派員檢查本保險業務及財務狀況,保險人、再保險人及其相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26. 行政釋迦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第28條 保險人或再保險人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本會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不完全者,得停止其辦理本保險業務,或命其繳回該年度全數補助款。
  27. 行政釋迦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第29條 保險人或再保險人,擬停止辦理本保險業務,應先訂定業務移轉方案,檢附該方案並敘明具體理由報臺東縣政府核轉本會核定;中華民國農會擬停止辦理本保險業務,逕報本會核定。保險人、再保險人經核定停止辦理本保險業務者,應依其責任額度繳…
  28. 行政家畜保險辦法 第3條 …指被保險家畜裝上運輸工具起,迄運抵目的地卸下運輸工具止。七、再保險:指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
  29. 行政家畜保險辦法 第6條 保險人或再保險人擬停止辦理家畜保險業務,應先訂定業務移轉方案,經會(社)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檢附該方案並敘明具體理由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30. 行政家畜保險辦法 第7條 家畜保險之保險人為鄉(鎮、市、區)農會或農業合作社時,其再保險人為全國、省(市)、縣(市)農會或農業合作社。家畜保險之再保險契約與原保險契約同時生效。省(市)或縣(市)轄區無鄉(鎮、市、區)農會或農業合作社者,該省(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