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及再保險人為辦理本保險應成立專戶(帳),其資金以用於辦理本保險業務所需費用為限,不得流用,其資金來源如下:
一、本保險之保險費收入。
二、本保險之附加費用收入。
三、政府補助款。
四、資金孳息及運用收益。
五、其他收入。
釋迦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第18條
本法規已於 2023-07-12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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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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