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保險人及再保險人應將保險期滿賠付結餘保險費(含政府補助及農民自繳),全數撥入中華民國農會之保險專戶(帳)累計餘絀,作為本保險各種賠款準備金。中華民國農會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彙整前項專戶管理及運用情形報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