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保險人及再保險人為辦理本保險應成立專戶(帳),其資金以用於辦理本保險業務所需費用為限,不得流用,其資金來源如下:一、本保險之保險費收入。二、本保險之附加費用收入。三、政府補助款。四、資金孳息及運用收益。五、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