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20條保險人及再保險人之責任額度如下:一、承保農會為保險金額百分之七十。二、臺東縣農會為保險金額百分之二十。三、中華民國農會為…
- 第21條保險人及再保險人應將保險期滿賠付結餘保險費(含政府補助及農民自繳),全數撥入中華民國農會之保險專戶(帳)累計餘絀,作為本…
- 第22條保險人及再保險人辦理本保險之行政管理費用為保險費百分之十。保險人及再保險人於同一年度內個別險種之自留損失率超過百分之九十…
- 第23條保險人及再保險人申請前條第二項專案補助,應於保險期間屆滿一個月內,由中華民國農會彙整,報本會審查。審查通過之補助金額,由…
- 第24條本會得依保險人或再保險人之需求,協助辦理本保險核保及理賠相關事宜。
- 第25條保險人及再保險人應設立獨立會計,記載本保險之業務及財務狀況。
- 第27條為推展本保險,本會得舉辦業務競賽,對於成績優良或業務推展有特殊貢獻者,予以獎勵。
- 第28條保險人或再保險人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本會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不完全者,得停止其辦理本保險業務,或命其繳回該年…
- 第29條保險人或再保險人,擬停止辦理本保險業務,應先訂定業務移轉方案,檢附該方案並敘明具體理由報臺東縣政府核轉本會核定;中華民國…
- 第30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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