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 第2條 法規: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2條 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地震保險基金)、財產保險業及專業再保險業辦理住宅地震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業務,應依本辦法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