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信託」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5 / 5 頁- 行政信託法 第81條 公益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應於依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信託監察人承認後十五日內,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報。
- 行政信託法 第82條 公益信託之受託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一、帳簿、財產目錄或收支計算表有不實之記載。二、拒絕、妨礙或規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檢查。三、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不實之申報或隱瞞事實…
- 行政信託法 第83條 未經許可,不得使用公益信託之名稱或使用易於使人誤認為公益信託之文字。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行政信託法 第84條 公益信託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適用第二章至第七章之規定。
- 行政信託法 第85條 公益信託之許可及監督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