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 第82條 法規:信託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八章 公益信託 第82條 公益信託之受託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一、帳簿、財產目錄或收支計算表有不實之記載。二、拒絕、妨礙或規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檢查。三、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不實之申報或隱瞞事實。四、怠於公告或為不實之公告。五、違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之命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