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 第83條 法規:信託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八章 公益信託 第83條 未經許可,不得使用公益信託之名稱或使用易於使人誤認為公益信託之文字。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