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5條公益信託應置信託監察人。
- 第76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所定法院之權限,於…
- 第77條公益信託違反設立許可條件、監督命令或為其他有害公益之行為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其無正當理由…
- 第78條公益信託,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設立之許可而消滅。
- 第79條公益信託關係消滅,而無信託行為所訂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為類似之目的,使信託關係存續,或使信託財產移轉…
- 第80條公益信託關係依第六十二條規定消滅者,受託人應於一個月內,將消滅之事由及年月日,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報。
- 第82條公益信託之受託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一、帳簿、財產目錄或收支計算表有…
- 第83條未經許可,不得使用公益信託之名稱或使用易於使人誤認為公益信託之文字。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
- 第84條公益信託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適用第二章至第七章之規定。
- 第85條公益信託之許可及監督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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