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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29條 …或仲裁庭亦得依職權命該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承受訴訟或仲裁。保護機構依第二十八條規定起訴或提付仲裁後,因部分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撤回訴訟或仲裁實施權之授與,致其餘部分不足二十人者,仍得就其餘部分繼續進行訴訟或仲裁。
  2.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31條 保護機構就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授與訴訟或仲裁實施權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或仲裁行為之權。但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得限制其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前項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中一人所為之限制,其效力不及於其他證券投資人或期…
  3.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32條 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對於第二十八條訴訟之判決不服者,得於保護機構上訴期間屆滿前,撤回訴訟實施權之授與,依法提起上訴。保護機構於收受判決或判斷書正本後,應即將其結果通知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並應於七日內將是否提起上訴之…
  4.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33條 保護機構應將第二十八條訴訟或仲裁結果所得之賠償,扣除訴訟或仲裁必要費用後,分別交付授與訴訟或仲裁實施權之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並不得請求報酬。
  5.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34條 保護機構依第二十八條規定提起訴訟,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時,應釋明請求及假扣押、假處分之原因。法院得就保護機構前項聲請,為免供擔保之裁定。
  6.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35條 保護機構依第二十八條規定提起訴訟或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暫免繳裁判費。他造當事人提起上訴勝訴確定者,預繳之裁判費扣除由其負擔之費用後,發還之。前項暫免繳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
  7.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36條 保護機構依第二十八條規定提起訴訟或上訴,釋明在判決確定前不為執行,恐受難以抵償或難以計算之損害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宣告准予免供擔保之假執行。
  8.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39條 保護機構對於主管機關依第十六條所為之命令,拒不配合,或保護基金之管理、運用違反第十九條或第二十條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以命令解除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雇人之職務。保護機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雇人或調處委員會委員違反…
  9.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第2條 保護機構為處理調處事項,應設置調處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保護機構董事長兼任之。調處委員會委員(以下簡稱調處委員)應由保護機構就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資格之擬聘任人選,檢附其學經歷等資料,函報金融監督…
  10.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第5條 …二十八條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六十八條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保護機構調處委員;其已充任者,解任之。
  11.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第10條 …條所定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保護機構得依當事人之申請或自行召開調處委員會議,為迴避之決定。前項決定,應由全體調處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12.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第11條 …,不予受理。調處事件申請人或其委任之代理人應填具調處申請書向保護機構申請調處,並按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當事人委任代理人者,應提出委任書狀。
  13.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第12條 申請調處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護機構應敘明理由退回之;於調處期間發現者亦同。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請其補正:一、有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情形者。二、與未經本會核准經營業務之機構或其從業人員間,因買賣有價證券或期…
  14.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第13條 保護機構於收受調處申請書後,除有前條之情形外,應將調處申請書繕本送達於相對人,並通知於限期內為是否接受調處之表示,逾期不為表示者,視為拒絕調處。
  15.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第13-1條 保護機構於收受本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所定小額證券投資或期貨交易爭議事件之調處申請書後,除有第十二條之情形外,應即訂定調處期日,通知當事人到場,並將調處申請書繕本一併送達於相對人,不適用前條之規定。
  16.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第15條 調處程序由調處委員於保護機構或其他適當處所進行之,得不公開。調處委員及列席協同調處人或經辦調處事務之人,對調處事件應保守秘密。
  17.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第16條 調處事件進行中,因調處需要,保護機構得依本法第十七條之規定,請求發行人、證券商、證券服務事業、期貨業或證券及期貨市場相關機構協助或提出文件、相關資料,不受當事人提出之證據及請求調查證據之拘束。
  18.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第19條 保護機構得視調處事件之情形酌收工本費或必要費用,其收費標準應報本會核定。
  19.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第21條 保護機構應於調處成立之日起七日內,將調處書併同調處事件卷證送請管轄法院核定。前項調處書經管轄法院核定後,保護機構應於收受法院核定之調處書之日起七日內,將調處書送達於當事人。調處文書之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第…
  20.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第22條 調處不成立者,當事人得申請保護機構發給調處不成立證明書。前項證明書,應於申請後七日內發給之。
  21.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 第2條 保護機構於向法院聲請法人登記前,應由全體願任董事檢附下列文件各三份,函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備查:一、申請書:載明目的、名稱、主事務所所在地、財產總額、業務項目及其他必要事項。二、捐助章程。三、捐助財產清冊…
  22.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 第3條 保護機構之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變更申請書連同有關文件各三份,申報本會核備後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23.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 第4條 保護機構之下列事項,應申報本會核備,修改時亦同:一、捐助章程。二、取得或處分固定資產處理程序。三、內部控制制度。四、各單位副主管以上人員之任免異動。五、其他規章之變更。六、其他經本會規定應行申報核備之事項。
  24.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 第5條 保護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情形應即為適當處置者外,並應函報本會備查:一、依本法第二十一條動用保護基金而為償付。二、依本法第二十一條動用保護基金償付案件終結。三、因行使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所承受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對…
  25.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 第6條 保護機構監察人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通知董事會停止違法行為時,應同時副知本會,並於三日內以書面敘明相關事實函報本會。
  26.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 第7條 保護機構辦理本法業務應依本法第十條規定訂定業務規則,報經本會核定,修改時亦同。
  27.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 第8條 保護機構對於受理本法第二十八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之團體仲裁及訴訟案件,應就受理類別、範圍、作業流程、執行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訂定案件處理辦法,並申報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
  28.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 第8-1條 保護機構辦理本法第十條之一及第十條之二之訴訟事件,應就執行要件、程序、範圍、作業流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訂定案件處理辦法,並申報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
  29.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 第9條 保護機構為保護投資人,應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持有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以行使股東權益。
  30. 行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 第10條 保護機構應於事務所備置各項財務及業務文件,供本會調閱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