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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 56 頁-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26條 經主管機關同意登記之放射性物質改裝時,設施經營者應於改裝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發給改裝許可:一、場所平面圖及屏蔽規劃。二、相關操作人員證明文件影本。三、原領使用登記證。設施經營者取得改裝許…
-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27條 …游離輻射設備,遷移新址或變更作業場所而涉及安裝或改裝者,設施經營者應分別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安裝或改裝規定申請使用許可證或登記備查。領有非密封放射性物質使用許可證或經主管機關同意登記之設施經營者,增加使用場…
-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29條 高強度輻射設施之使用許可證有效期間最長為五年,設施經營者應於期限屆滿前六十日至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及檢查合格後,換發使用許可證:一、經核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政府機關(構)免附。…
-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31條 …封放射性物質者。二、銷售服務業務者或輻射防護偵測業務者為設施經營者更換密封放射性物質,且為輸出或轉讓前之暫存作業。三、銷售服務業務者或輻射防護偵測業務者為運送非密封放性物質期間之暫存作業。依前項但書申請持有放射性物質者,…
-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32條 …性物質者應提送擦拭報告。前項持有許可有效期間最長為二年。設施經營者得於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持有許可期滿前六十日至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第二項各款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
-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33條 …登記時所指定之項目,有登載事項變更或許可證遺失、損毀者,設施經營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補發或換發。許可證之有效期間與原證相同。
-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34條 設施經營者更換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X光管或加速管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但更換靜電消除器X光管,不在此限:一、領有使用許可證者,於更換後十五日內檢附測試報告,送主管機關備查。二、經主管機關同意登記者,其測試報告自行留存。領…
-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35條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需停止使用者,設施經營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審查合格後,發給停用許可;放射性物質審查及檢查合格後,發給停用許可:一、領有許可證者應附原領使用許…
-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36條 …核准停止使用之原因為無合格操作人員者,於申請恢復使用時,設施經營者應填具申請書及操作人員資格證明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發給使用許可證或同意登記。
-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37條 設施經營者於放射性物質永久停止使用,而以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發給許可:一、密封放射性物質廢棄計畫表。二、放射性物質原始證明文件影本。三、運送說明相關文件。前項申請經…
-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38條 設施經營者於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永久停止使用,而以輸出國外方式處理時,應填具申請書,輸出放射性物質應提送運送說明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發給許可。前項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設施經營者應於完成出口後三…
-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39條 設施經營者於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永久停止使用,而以轉讓方式處理時,受讓人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一、經指定應申請許可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應依第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辦理。二、經指定應申請登記備查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應依第七條及第…
-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40條 設施經營者於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永久停止使用,而以廢棄方式處理時,應填具申請書,領有許可證者另檢附原領使用許可證,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依主管機關指定之部分自行破壞至不堪使用狀態,並拍照留存備查或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檢查。
-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41條 設施經營者於非密封放射性物質作業場所永久停止使用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依計畫進行除污:一、領有許可證者應附原領使用許可證。二、除污計畫書。前項第二款除污計畫書之內容應包括除污期程、除污方…
-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49條 …性物質擦拭測試,應由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輻射防護偵測業務者或設施經營者指定之輻射防護人員為之。
-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50條 設施經營者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質者,應於每週或每次作業完畢後,偵測其工作場所污染情形乙次並記錄。每年應就排放之廢水取樣至少二次,並偵測分析其核種。
-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51條 設施經營者對下列文件所載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每半年應查核其料帳及使用現況,查核紀錄並應留存備查:一、放射性物質使用許可證或持有許可及經主管機關同意登記者。二、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使用許可證或持有許可。
-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52條 使用、停止使用或持有密封放射性物質之設施經營者,應於每月一日至十五日之期間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前月之使用、停止使用或持有動態。前項申報作業,得以網際網路方式辦理。
-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54條 設施經營者使用、停用或持有密封放射性物質,應依第三項規定時間,實施密封放射性物質擦拭測試,並留存紀錄備查。但下列密封放射性物質得免實施擦拭測試:一、液態閃爍計數器中供校正用密封放射性物質。二、氣態密封放射性物質。三、半化…
- 行政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第5條 …關核准之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最終處置設施或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三、政府立案從事訓練業務之機構。前項第三款之訓練機構,應將訓練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辦理訓練之機關(構)應發給及格人員訓練及格證明。公務機關或受公務…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2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應依下列規定提送相關資料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裝填核子燃料:一、預定初次裝填核子燃料十四個月前,提送核子反應器初次裝填申請書、終期安全分析報告及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擬訂之計畫。…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6條 …目、目的、方法、條件及接受標準。四、運轉人員編組、值班計畫。經營者於執行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測試前六十日,應完成程序書之訂定。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10條 經營者應提送核子反應器初次臨界前測試報告,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初次臨界。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11條 經營者應提送核子反應器初次臨界及低功率運轉測試報告,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進行汽輪發電機初次併聯。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不適用前項規定。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12條 經營者應於每一預定功率階段測試完成後,提出該階段測試報告,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可進入次一階段;全功率階段測試完成後,應提出該階段測試報告。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13條 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同意初次裝填核子燃料之日起,十八個月內提出運轉執照申請。未能於期限內申請者,得於期滿前一個月至三個月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延長之。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14條 經營者應於預定正式運轉一年前提報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審查結果相關事項辦理情形,並於完成功率試驗後,填具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書,檢附最新版終期安全分析報告、各功率階段測試結果綜合報告及申請者財務保證說明,報請主管機關審核…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15條 經營者取得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後,應於下列期限內更新其終期安全分析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一、運轉執照取得二年內完成初次更新。共用一套終期安全分析報告之核子反應器設施,以最後取得運轉執照之時間起算。二、每次機組大修完成…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16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有效期間累積達四十年,仍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填具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換照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審核:一、整體性老化評估及老化管理報告。二、時限老化分析報告。三…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16-1條 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申請換發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經營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前條規定文件及再運轉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審核;前條規定文件,經營者得視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分階段提送。前項再運轉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