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11條 法規: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1條 經營者應提送核子反應器初次臨界及低功率運轉測試報告,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進行汽輪發電機初次併聯。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不適用前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