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第二條第四款系統功能試驗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各項試驗之目的、方法、條件及接受標準。二、各項試驗結果與原設計值之比較分析。三、試驗結果不符合接受標準事項之原因、改善方式及評估結果。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並發布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