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6條 法規: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6條 第二條第三款起動測試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初次臨界前測試項目、目的、方法、條件及接受標準。二、初次臨界及低功率運轉測試項目、目的、方法、條件及接受標準。三、功率升載及不同功率階段測試項目、目的、方法、條件及接受標準。四、運轉人員編組、值班計畫。經營者於執行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測試前六十日,應完成程序書之訂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