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12條 法規: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2條 經營者應於每一預定功率階段測試完成後,提出該階段測試報告,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可進入次一階段;全功率階段測試完成後,應提出該階段測試報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