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運轉計畫經核定後,經營者應依該計畫執行。
再運轉計畫執行完成,經營者應提出執行結果報告,經主管機關併同前條第一項申請檢附之文件予以核定,並換發運轉執照後,始得裝填核子燃料,繼續運轉。
再運轉計畫執行結果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再運轉計畫應辦理事項執行情形;有應改善事項者,其改善情形。
二、品質查證及稽查結果。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16-2條
第16-2條
第1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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