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14條 法規: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4條 經營者應於預定正式運轉一年前提報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審查結果相關事項辦理情形,並於完成功率試驗後,填具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書,檢附最新版終期安全分析報告、各功率階段測試結果綜合報告及申請者財務保證說明,報請主管機關審核同意並發給運轉執照後,始得正式運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