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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17條 聲請認可收養後,被收養人為未滿十八歲之兒童或少年,於法院裁定前死亡者,程序終結。收養人於法院認可裁定前死亡者,除有其他不符收養要件或應駁回認可之情形外,法院應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他適當之團體…
  2.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22條 認可終止收養、許可終止收養及宣告終止收養事件,法院應依本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通知收養終止後為養子女法定代理人之人等人參與程序。前項法定代理人有配偶或子女者,並應通知之。但通知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3.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24條 …請人。第一項停止監護權事件之停止原因消滅後,該項聲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停止監護權之宣告,並準用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之規定。
  4.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26條 法院於為未成年人監護事件相關之裁定前,因保護應受監護人之身體或財產,於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聲請,不得為之。
  5.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28條 …: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二、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所定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三、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所定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五、依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
  6.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30條 法院受理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陳報遺產清冊時,應注意審查其陳報是否於繼承開始起三個月內為之。繼承人有數人時,一人陳報遺產清冊,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7.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31條 法院於知悉債權人以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向繼承人請求清償繼承債務時,得依職權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向依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條所定之管轄法院提出遺產清冊。前項情形,受理遺產清冊之法院得付與證明書。
  8.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32條 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後,法院即應依本法第一百三十條為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除由法院揭示於公告處、公報、資訊網路或其他處所外,並得命繼承人登載於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
  9.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36條 法院應於死亡宣告、撤銷死亡宣告及變更死亡宣告之裁定生效後,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10.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38條 法院為有關監護宣告事件之裁定前,應通知得被選任之監護人或意定監護受任人參與程序。但通知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法院為改定或另行選定監護人、解任意定監護人、許可終止意定監護契約之裁定前,應另通知原監護人參與程序。但通知顯有困…
  11.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38-1條 …,明顯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情形者。法院審酌前項事證時,應調查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實際精神及心智狀況,參考醫生診斷資料等,以維護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利益方式為之。
  12.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39條 法院於為監護宣告相關之裁定前,因保護應受監護宣告人之身體或財產,於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於監護宣告裁定後,認為必要時,亦同。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聲請,不得為之。
  13.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40條 監護人有正當理由辭任者,應向法院聲請之,並應敘明辭任之正當理由。監護人死亡、經法院許可辭任或有其他不得為監護人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受監護人、第一百三十七條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另行選定適當之監護人。有事實足認為監護人不符…
  14.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40-1條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有事實足認意定監護受任人不利於本人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得依職權就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項所列之人選定為監護人,不受意定監護契約之限制。前項不適任之情事,包括下列事項:一、因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
  15.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40-2條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後,本人有正當理由者,得敘明其理由,聲請法院裁定許可終止意定監護契約。法院許可終止時,應依職權就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項所列之人選定為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後,意定監護契約受任人有正當理由者,得敘明理…
  16.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43條 法院應於監護宣告、撤銷監護宣告、變更監護宣告及廢棄監護宣告之裁定生效後,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登記;選定監護人、許可監護人辭任、另行選定監護人、改定監護人、許可終止意定監護契約時依職權選定監護人及解任意定監護人,亦同。
  17.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45條 法院為輔助宣告,無庸併選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輔助宣告之裁定不因抗告而停止效力。法院應於輔助宣告、撤銷輔助宣告、變更輔助宣告及廢棄輔助監護宣告之裁定生效後,依職權囑託該管戶政機關登記。
  18.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47條 …會議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由有召集權之人聲請法院處理之。當事人逕向法院聲請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19.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48條 前條所定扶養方法事件,法院得命為下列之扶養方法:一、命為同居一處而受扶養。二、定期給付。三、分期給付。四、撥給一定財產由受扶養權利人自行收益。五、其他適當之方法。
  20.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49條 …十條第一項所定身心障礙者之繼續安置事件。四、其他法律規定應由法院裁定安置事件。
  21.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50條 …事件之被安置人,於保護安置事件有程序能力。如其無意思能力者,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但有事實足認無選任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22.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51條 …防制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聲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收到法院裁定前,得繼續安置。
  23.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52條 法院為保護安置之裁定前,應依本法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使被安置人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
  24.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53條 被安置人陳述意見或表達意願,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得適用本法第十一條之規定,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陪同。訊問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定之被害人時,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
  25.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55條 …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對於法院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裁定有不服者,得提起抗告。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抗告期間,原安置機關、機構或寄養家庭得繼續安置。
  26.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56條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原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得向法院聲請變更或撤銷之。
  27.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56-1條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聲請事件,法院應儘速裁定;經裁定繼續安置者,期間不得逾三個月。前項安置期間,法院得依職權或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被害人、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安置,並將…
  28.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56-2條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聲請事件,法院應於相關事證調查完竣後七日內為裁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聲請事件,法院認有繼續或延長安置之必要時,宜於原裁定安置之期限屆至前,為…
  29.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56-3條 …)主管機關、檢察官、父母、監護人、被害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對於法院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為之裁定有不服者,得提起抗告。對於抗告法院之裁…
  30.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57條 …精神衛生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緊急處置事件。四、其他法律所定應由法院裁定之停止安置、住院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