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49條下列事件為保護安置事件: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所定兒童及少年之繼續安置事件。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
- 第150條保護安置事件之被安置人,於保護安置事件有程序能力。如其無意思能力者,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但有事實足認無選任之…
- 第151條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聲請繼續安置期間,原安置機關、機構或寄養家庭得繼續安置;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
- 第153條被安置人陳述意見或表達意願,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得適用本法第十一條之規定,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
- 第154條繼續、停止或延長安置之裁定,於裁定送達或當庭告知被安置人時發生效力。
- 第155條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對於法院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裁定…
- 第156條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裁定繼續安置期間,因情事變更或無依原裁定繼續安置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
- 第156-1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聲請事件,法院應儘速裁定;經裁定繼續安置者,期間不得逾三個月。前項安置期間,法院…
- 第156-2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聲請事件,法院應於相關事證調查完竣後七日內為裁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八…
- 第156-3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察官、父母、監護人、被害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對於法院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
- 第157條下列事件為停止保護安置事件:一、精神衛生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停止緊急安置事件。二、精神衛生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停止強制住院事…
- 第158條停止緊急安置或住院之嚴重病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於停止保護安置事件有程序能力;其無意思能力者,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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