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56條 法規: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四編 家事非訟事件 › 第十三章 保護安置事件 第156條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裁定繼續安置期間,因情事變更或無依原裁定繼續安置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原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得向法院聲請變更或撤銷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