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40條 法規: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四編 家事非訟事件 › 第十章 監護宣告事件 第140條 監護人有正當理由辭任者,應向法院聲請之,並應敘明辭任之正當理由。監護人死亡、經法院許可辭任或有其他不得為監護人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受監護人、第一百三十七條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另行選定適當之監護人。有事實足認為監護人不符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改定監護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