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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4條 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得委託專責機構、相關機關輔導事業及再利用機構辦理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技術提升、開發及技術轉移等之研究、訓練及管理事項,並協助再利用機構建立再生產品品質及技術規範。
  2. 行政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農業金融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3. 行政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17條 …營業單位對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金融監理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全國農業金庫、稽核人員與自行查核人員所提列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之改善情形。第一項之書面報告,應由農會、漁會函報主管機關並副知全國農業金庫。內部稽核報告及其工作底稿,應…
  4. 行政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20條 …機關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金融監理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全國農業金庫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稽核人員發現重大弊端,農會、漁會應予獎勵。信用部發生重大缺失或弊端時,應於內部稽核報告中充分揭露對重大缺失應負責之失職人員。
  5. 行政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22條 …半年度之自行查核種類、次數及內容陳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全國農業金庫。
  6. 行政農會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法第三條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之執行單位,為各該政府之農業行政部門。
  7. 行政農會法施行細則 第4條 …農會辦理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第十四款及第十六款之農業生產指導、示範、農業推廣、訓練,推行農業機械化、共同經營、家庭農場發展、代耕業務,社會服務及農村文化、醫療衛生、福利等事項,得視實際需要組織農事研究班、農業…
  8. 行政農會法施行細則 第5條 …農會辦理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之農畜產品加工、製造及第九款之農業生產資材加工、製造業務,得設立各類加工廠或製造廠。
  9. 行政農會法施行細則 第6條 農會辦理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九款之農業生產資材配售及會員生活用品供銷業務,得設立門市部。
  10. 行政農會法施行細則 第7條 農會辦理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之倉儲業務、第十款之農業倉庫及會員共同利用事業,得設立農業倉庫,配置共同利用設備。
  11. 行政農會法施行細則 第8條 農會辦理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款之農業旅遊及農村休閒事業,得設立農業休閒旅遊部門。
  12. 行政農會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稱實際從事農業,係指以自有人力、畜力或農用機械操作經營農業生產為主者。其因缺乏勞力委託他人以人力、畜力或農用機械代耕,而自行經營農業生產者,視同實際從事農業。
  13. 行政農會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稱繼續從事農業工作,係指繼續受僱於自耕農、佃農會員,以人力、畜力或農用機械操作從事農業生產為業,每年實際受僱從事耕作達六個月以上及耕作農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持有雇主出具之僱用證明書者。前項僱用證明…
  14. 行政農會法施行細則 第38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事業資金及第四款農業推廣經費之籌募對象、方法、標準、金額及用途,應訂入年度事業計畫及預算。
  15. 行政農會法施行細則 第39條 農業推廣經費募集收入,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其用途後,不得移充其他用途或彌補虧損,並由上級農會與主管機關監督之。
  16. 行政農會法施行細則 第40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五款所稱農業金融機關,應就每年度所獲純益提撥一部分充作各級農會輔導及推廣事業費,指全國農業金庫依農業金融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撥之各級農會輔導及推廣事業費。全國農業金庫應將前項各級農會輔導及推廣事…
  17. 行政農會漁會信用部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農業金融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18. 行政農會漁會信用部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管理辦法 第4條 …,指合格淨值總額減除下列各款金額後之餘額:一、信用部持有全國農業金庫(以下簡稱農業金庫)股票之帳列金額。二、信用部持有長期投資股票之帳列金額。三、信用部持有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帳列金額。已自合格淨值總額中減除者,不…
  19. 行政農會漁會信用部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管理辦法 第6條 …決算後二個月內,填報資本適足率,並檢附相關資料,送主管機關及農業金庫備查,並通知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令信用部隨時填報,並檢附相關資料。
  20. 行政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農業金融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21. 行政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 第3條 信用部之業務輔導,由全國農業金庫(以下簡稱農業金庫)負責辦理;偏遠地區信用部之業務輔導工作,得由農業金庫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洽商銀行法主管機關同意後,委託其他銀行辦理。前項業務輔導工作,必要時,得會同地方主管機關辦理。農業金…
  22. 行政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 第4條 農業金庫對於信用部業務輔導,在於促進其健全經營,適時輔導及建立各項經營管理制度、改進業務缺失,落實金融評估及績效評鑑制度,藉由農業金融體系垂直整合,提昇整體競爭力,以充裕農業資金並保障存款人權益。
  23. 行政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 第5條 農業金庫對於信用部之業務輔導,包括下列事項:一、輔導釐定業務規章,建立各項經營管理制度及成本觀念,以提昇經營績效。二、輔導建立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三、輔導提繳存款準備金及流動準備。四、輔導辦理餘裕資金之轉存及融通事宜…
  24. 行政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 第6條 農業金庫應每季將輔導成果,報主管機關並副知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5. 行政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 第7條 農業金庫辦理信用部業務輔導工作,發現有不符規定情事,經追蹤輔導仍未改善者,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金融監理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以下簡稱金融監理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
  26. 行政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 第8條 信用部之業務經營,遇有重大偶發事件,農業金庫應即協助處理並報地方主管機關。其情節重大或違反法令規定者,地方主管機關應即擬具處理意見報中央主管機關處理,並副知金融監理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7. 行政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 第9條 農業金庫辦理信用部輔導工作,需查閱或索取有關憑證表報資料時,信用部應配合辦理。前項有關資料,農業金庫除提供主管機關、金融監理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外,應保守機密。
  28. 行政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 第10條 …構之定期性存款總額計算之。信用部餘裕資金,應至少四分之三轉存農業金庫。但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轉存其他金融機構之餘額,得繼續存放。前項限額以外之餘裕資金,得轉存符合資格條件之其他本國銀行或信用…
  29. 行政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 第11條 信用部業務上所需一般性或季節性週轉資金,以向農業金庫申請融通為限,融通最高額度,不得超逾銀行法有關規定,並受該農會、漁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之對外借款最高金額之限制。信用部發生存款異常提領等重大偶發事件,致有流動性需要,經以…
  30. 行政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 第12條 …農會、漁會申請緊急融通,應由該農會、漁會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召集農業金庫開會研商,並作成融通決議後向農業金庫提出申請,召集機關得洽請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派員參加融通會議。農業金庫辦理前項緊急融通後,應即陳報中央主管機關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