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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5條 …成人事評審考核會;其成員應有三分之一以上自本行主管人員以外之職員中,票選產生之;其實施事項,由本行定之。
  2. 行政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6條 本行職員之任(派)用,除主管人員應依本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由本行依本準則派用。
  3. 行政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7條 本行職員進用方式如下:一、申請分發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二、自行甄選適當人員。三、向政府機關(構)指名商調人員。
  4. 行政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8條 本行新進職員之派用,依下列規定:一、依前條第一款進用職員:(一)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取得第十二職等派用資格。(二)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取得第九職等派用資格。(三)高等考…
  5. 行政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9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派)用為本行職員: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本準則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6. 行政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10條 本行職員陞遷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一、年資:屆滿陞遷次序表規定擔任現職務(等)之最低服務年資。但非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未具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考試以上及格資格者,最低服務年資應延長一年。二、考核:任現職等最近三年年度考核,一年…
  7. 行政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19條 本行職員之考核區分如下:一、年度考核:指於每年年終,考核人員當年一月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二、另予考核:指於同一考核年度內,人員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核。三、專案考核:指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
  8. 行政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30條 本行職員之考核,應由主管人員就考核表項目評擬,遞送人事評審考核會初核後,由總裁核定。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除擬予考核列丁等外,得逕由總裁核定。辦理考核人員,對考核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9. 行政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31條 本行職員之考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考人。對於擬予考核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考核結果應予免職者,應附記處分理由及不服處分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等相關規定。前項考核結果,應依下…
  10. 行政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32條 本行職員在本行任職五年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准其自願退休:一、年滿六十歲。二、任職二十五年以上。本行職員任職滿十五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一、出具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以下簡稱合格醫院)開立已…
  11. 行政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33條 本行職員在本行任職五年以上,且年滿六十五歲者,應辦理屆齡退休。但本法規定有任期者,不在此限。前項規定之年齡,本行得按職位工作性質及職責情形,訂定分等限齡退休基準酌予提前。但不得低於五十五歲。第一項應予屆齡退休之至遲退休生…
  12. 行政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33-1條 本行職員在本行任職五年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行主動申辦命令退休:一、未符合第三十二條自願退休條件,並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二、有下列身心傷病或障礙情事之一,經認定其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一…
  13. 行政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33-2條 …受任職年資五年以上之限制。前項所稱因公傷病,指由本行核定本行職員之身心傷病或障礙,確與下列情事之一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一、於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傷病。二、於辦公場所、公差期間或因辦公…
  14. 行政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33-3條 本行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申請退休或資遣者,應不予受理:一、留職停薪期間。二、停職期間。三、休職期間。四、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涉嫌內亂罪或外患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所涉犯罪尚未判決確定。(二)所涉犯罪經檢察官為不起訴…
  15. 行政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33-4條 本行職員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情形而逾屆退日者,應於原因消滅後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本行申請屆齡退休。前項人員均以其屆退日為退休生效日。但休職人員應以原因消滅並經本行核准復職之日為其退休生效日。第一項人…
  16. 行政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34條 本行職員退休金給與基準如下:一、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一日以後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之任職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任職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
  17. 行政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35條 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限齡提前退休職員,按照規定之退休年齡,每提前一年加發半個月薪額。
  18. 行政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35-3條 本行職員在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瀆職罪章之罪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其他罪,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刑確定者,應依下列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其已支領者,照應剝奪或減少之全部或一部分追繳之:一…
  19. 行政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35-4條 本行職員在本行任職五年以上,於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之後未辦理退休或資遣而離職者,除本準則另有規定外,其任職年資得予保留,俟其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本行核定其年資及退休金。前項人員支領之退休金…
  20. 行政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36條 本行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申請辦理退休、資遣之權利:一、褫奪公權終身。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四、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21. 行政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37條 本準則實施前已辦理退休支領月退休金職員,其月退休金依本準則施行前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發給之。已支領月退休金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一、死亡。二、褫奪公權終身。三、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四、喪…
  22. 行政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38條 本行職員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撫卹金除依第三十四條之退休金計算基準給與外,另發給三個月薪額之喪葬費,其任職未滿三年者,以三年計。本行職員於休職、停職或留職停薪期間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撫卹金及喪葬費之給與,依前項規定辦理…
  23. 行政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39條 本行職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撫卹金除依第三十四條之退休金計算基準給與外,加發五個月薪額之撫卹金及三個月薪額之喪葬費,其任職未滿五年者,以五年計:一、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任務時,猝發…
  24. 行政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40條 本行職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撫卹金除依第三十四條之退休金計算基準給與外,加發八個月薪額之撫卹金及三個月薪額之喪葬費,其任職未滿十年者,以十年計:一、執行搶救災害(難)或逮捕罪犯等艱困任務,或執行與戰爭有關任務時,面對存有…
  25. 行政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41條 本行職員之撫卹金及喪葬費,應由未再婚之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平均領受之:一、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兄弟姊妹。前項遺族中,除未再婚之配偶外,無第一款至第三款遺族時,其撫卹金及喪葬費由未再婚之配偶單…
  26. 行政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42條 本行職員死亡時,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撫卹金及喪葬費之權利:一、褫奪公權終身。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三、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27. 行政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43條 本行職員死亡時,如無遺族或遺族無法辦理喪葬事宜,得由本行就應發給之喪葬費,指定本行人員辦理喪葬事宜。
  28. 行政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44條 本行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資遣:一、因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有減少人員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二、現職工作不適任,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仍未能達到要求標準,或本行已無其他工作可以調任。三、純研究職位(未兼派其他職…
  29. 行政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45條 本行職員之資遣,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辦理;其資遣費給與基準,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三十日以前之任職年資,依其當時比照之法令規定計算。二、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一日以後之任職年資,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計算。
  30. 行政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46條 本行職員任職年資之計算,除於本行任職之年資外,應併計下列年資。但以未曾申請發還離職、免職退費或核給退休(職、伍)金、退除給與、資遣給與或辦理年資結算核發相當退休、資遣或離職給與之任職年資者為限:一、曾任政務人員、公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