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職員在本行任職五年以上,且年滿六十五歲者,應辦理屆齡退休。
但本法規定有任期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之年齡,本行得按職位工作性質及職責情形,訂定分等限齡退休基準酌予提前。
但不得低於五十五歲。
第一項應予屆齡退休之至遲退休生效日期(以下簡稱屆退日)如下:
一、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為七月十六日。
二、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為次年一月十六日。
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33條
第33條
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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