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7條本準則實施前已辦理退休支領月退休金職員,其月退休金依本準則施行前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發給之。已支領月退休金職員有下列情形之…
- 第38條本行職員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撫卹金除依第三十四條之退休金計算基準給與外,另發給三個月薪額之喪葬費,其任職未滿三年者,…
- 第39條本行職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撫卹金除依第三十四條之退休金計算基準給與外,加發五個月薪額之撫卹金及三個月薪額之喪葬費,其任…
- 第40條本行職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撫卹金除依第三十四條之退休金計算基準給與外,加發八個月薪額之撫卹金及三個月薪額之喪葬費,其任…
- 第41條本行職員之撫卹金及喪葬費,應由未再婚之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平均領受之:一、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
- 第42條本行職員死亡時,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撫卹金及喪葬費之權利:一、褫奪公權終身。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
- 第44條本行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資遣:一、因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有減少人員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二、現職工作不適任…
- 第45條本行職員之資遣,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辦理;其資遣費給與基準,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三十日以前之任職年資,依…
- 第46條本行職員任職年資之計算,除於本行任職之年資外,應併計下列年資。但以未曾申請發還離職、免職退費或核給退休(職、伍)金、退除…
- 第46-1條本行職員依本準則辦理退休時,其所具適(準)用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之…
- 第47條本行自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一日以後,依有關規定提撥退休基金,成立退休基金監督委員會監督管理之;原提存之公、自提儲金應予保…
- 第48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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