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條本準則實施前已辦理退休支領月退休金職員,其月退休金依本準則施行前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發給之。已支領月退休金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一、死亡。二、褫奪公權終身。三、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四、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已支領月退休金職員有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