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條本行職員任職年資之計算,除於本行任職之年資外,應併計下列年資。但以未曾申請發還離職、免職退費或核給退休(職、伍)金、退除給與、資遣給與或辦理年資結算核發相當退休、資遣或離職給與之任職年資者為限:一、曾任政務人員、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軍職人員之年資。二、曾任其他公營事業機構雇員以上之年資。三、曾服義務役軍職或替代役人員之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