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49條

請領退休金、資遣費、撫卹金與喪葬費之權利,以及未經遺族具領之撫卹金,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
前項給與之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前項給與之用。
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