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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7條 議案之提出,應於法官會議召開五日前以書面提出,並送交該院書記廳(處)。逾期提出者,得不列入議程。
  2. 司法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24條 …四條但書議決事項所為決議有違背法令之情事,應於議決後五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交法官會議復議。
  3. 司法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31條 …議事項之決議違背法令或窒礙難行時,應拒絕之,並於一個月內,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說明之。
  4.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18條 …助申請之要件及程式者,分會應為准許扶助之決定。前項決定,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一、法律扶助之種類。二、全部或部分扶助。三、部分扶助,受扶助人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之數額及繳納期限。四、扶助之理由。五、扶助律師。
  5.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20條 …,應給予受扶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依第二項規定撤銷時,分會應以書面通知受扶助人於一定期限內將已受扶助所生之酬金及必要費用返還之。但不可歸責於受扶助人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6.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21條 …,應給予受扶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依第一項規定撤銷時,分會應以書面通知受扶助人於一定期限內將已受扶助所生之酬金及必要費用返還之。
  7.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33條 受扶助人應依分會書面通知之期限及額度,給付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或回饋金。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或回饋金之給付,有影響受扶助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計之虞者,分會得減免之;其減免認定之標準,由基金會定之。
  8.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36條 …服分會審查委員會之決定者,得於收受決定書後三十日內,以言詞或書面附具理由向基金會申請覆議。扶助律師不服分會審查委員會對於酬金酌增、酌減或取消之決定者,得於收受決定書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向基金會申請覆議。前二項之申請…
  9.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47條 …員會之審議決定,由三人合議行之。前項審議之決定應附理由,並以書面為之。前條所定事項之審議辦法,由基金會定之。
  10.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49條 …會之審議決定,由三人合議行之。前項審議之決定,應附理由,並以書面為之。覆議案件之審議辦法,由基金會定之。
  11. 司法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第17條 本院得命基金會就其各項業務、會計及財產相關事項提出口頭或書面報告,並得就第三條所定監督事項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檢查。本院為前項監督時,得命基金會提出前條相關文件。
  12. 司法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 第11條 …會開會時,司法院院長如認為必要,得指定有關人員就審議事項提供書面報告或列席陳述意見。
  13. 司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第12條 …工作方法與流程及其他等項目。各機關應依本院所定期程,提出受評書面報告,報送本院審閱並辦理書面評鑑。本院得視需要選定重點機關,由評鑑小組進行實地評鑑。
  14. 司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第13條 …論報告,由本院核定後,送受評機關據以執行。本院依員額評鑑受評書面報告、評鑑小組之評鑑結論報告,作為年度預算員額調整之依據。本院評鑑各機關人力之工作狀況及員額總數合理性,應著重機關整體策略與未來業務發展狀況之配合程度。經評…
  15. 司法司法院調派實任法官至同級法院任職或辦理審判事務辦法 第4條 司法院決定調派支援人選後,應以書面通知被調派支援法官陳述意見,併同前條第一項綜合考量之相關資料,擬具與擬補職缺同額之遷調人員建議名單,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16.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約聘技術審查官及約聘商業調查官遴聘辦法 第2條 …財產及商業法院視業務需要,以甄選或甄試方式為之。甄選採口試、書面審查或兩者併行方式為之。甄試採筆試及口試方式為之。
  17.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約聘技術審查官及約聘商業調查官遴聘辦法 第5條 …或會計師考試及格,且現敘薪點低於第一項各款起敘薪點者,應檢附書面申請書及證明文件影本,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申請改敘較高薪點,其薪點改敘日自申請之日起生效。
  18. 司法司法院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6條 本院辦理前條第一項之稽核,應於一個月前將稽核計畫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受稽核者因業務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於本院指定之時間配合稽核者,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院申請變更稽核日期。前項申請,除有不可抗力…
  19. 司法司法院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7條 …依法律有正當理由,不能為前項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資料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
  20. 司法司法院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8條 …其他足認擔任稽核小組成員將影響稽核結果公正性之情形。本院應以書面與稽核小組成員約定利益衝突之迴避事項及執行稽核之保密義務。
  21. 司法司法院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10條 …計畫實施有缺失或待改善者,應於收受稽核結果報告後一個月內,以書面方式向本院提出改善報告。受稽核者依前項規定提出改善報告後,應依其缺失或待改善事項之性質、程度,適時以書面提出改善報告之執行情形;本院認有必要時,得要求受稽核…
  22. 司法司法院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所定書面,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23. 司法懲戒法院第二審言詞辯論實施辦法 第5條 合議庭認有必要時,得選任專家學者就言詞辯論之爭點事項以書面或於言詞辯論時到場陳述意見。前項書面意見應於言詞辯論期日七日前送達當事人使之辯論。選任之專家學者,準用公務員懲戒法關於鑑定人之規定。
  24. 考試考選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5條 …任委員核可後,以提案表移送本會。議案提本會討論前,本會得提出書面意見。主任委員對於移送本會審議案件,亦得指定委員一人或數人先行審查,並提出審查報告於會中討論。
  25. 考試考選部受理妨害考試檢舉辦法 第2條 檢舉以書面為之為原則,檢舉人應用真員姓名,署名蓋章,並書明職業及地址。如為團體應載明名稱、地址,並加蓋鈐記。
  26. 考試考選部受理妨害考試檢舉辦法 第4條 檢舉得先以言詞為之,但仍應依前二條之規定,補送書面文件。
  27. 考試委託辦理考試辦法 第4條 …辦理考試事務之團體,由考選部評估並報請考試院核定後,與之訂立書面契約。
  28. 考試監場規則 第6條 …試應試結束前,持有效身分證件驗明身分者,監場人員應記明於違規書面紀錄。
  29. 考試監場規則 第15條 …:一、即時制止其違規行為,並扣留或移除違規物品。二、製作違規書面紀錄,並由違規應考人簽名確認。其拒絕簽名者,應記明其事由。三、保全相關違規證據。必要時,得扣留可為違規證據之物。考試時應考人疑有違反試場規則規定之情事,違規…
  30. 考試應考資格審查規則 第3條 …考試,審查人應依據資訊交換平臺提供之資料,及應考人繳交之其他書面文件,詳為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