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24條 法規: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24條 院長認為法官會議關於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四條但書議決事項所為決議有違背法令之情事,應於議決後五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交法官會議復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