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調派實任法官至同級法院任職或辦理審判事務辦法 第4條 法規:司法院調派實任法官至同級法院任職或辦理審判事務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4條 司法院決定調派支援人選後,應以書面通知被調派支援法官陳述意見,併同前條第一項綜合考量之相關資料,擬具與擬補職缺同額之遷調人員建議名單,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