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場規則 第6條 法規:監場規則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第6條 考試時,監場人員應依試場規則之規定,查核應考人之身分與應備證件。應考人應試時漏未持身分證件或所持身分證件有疑義,已出具切結書並接受拍照存證者,監場人員得准其先行入場應試,並予以記錄。但應考人未於該次考試應試結束前,持有效身分證件驗明身分者,監場人員應記明於違規書面紀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