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監場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考試時,應考人因故請求暫時離場,各試場監場人員認為適當者,應即由專人陪同,並通報試務處派駐各考區辦理考試人員。
陪同人員應監督暫時離場應考人遵守試場規則相關規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