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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監場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應考人違反試場規則之規定,應予以扣考、扣分或不予計分者,監場人員應為下列處置:一、即時制止其違規行為,並扣留或移除違規物品。
二、製作違規書面紀錄,並由違規應考人簽名確認。
其拒絕簽名者,應記明其事由。
三、保全相關違規證據。
必要時,得扣留可為違規證據之物。
考試時應考人疑有違反試場規則規定之情事,違規事證未臻明確者,監場人員得變更其應試座位、限制其應試方式或採取其他必要的保全措施後,許其繼續應試,並記明於違規書面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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