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17條 本院得命基金會就其各項業務、會計及財產相關事項提出口頭或書面報告,並得就第三條所定監督事項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檢查。本院為前項監督時,得命基金會提出前條相關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