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基金會會計事務之處理,其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之起訖以曆年制為準,並應依其會計事務性質、業務實際情形及發展管理上之需要,訂定會計及內部稽核制度,陳報本院備查。前項會計及內部稽核制度之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一、總說明。二、帳簿組織系統圖。三、會計科目、會計簿籍、會計憑證及會計報表之說明與用法。四、普通會計事務處理程序。五、收款、付款、薪資及財產管理辦法。六、內部稽核作業手冊。七、其他應行規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