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基金會董事會及監察人會議召開會議時,應於會議前十日將開會日期及議程通知本院。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者,不受十日前通知之限制。前項會議紀錄應於會後一個月內,陳報本院備查。本院對於會議議案認有必要時,得派員列席會議,並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