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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55條 董事、監察人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第三人之利益。董事、監察人相互間,不得有或曾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董事、監察人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基金會總務、會…
  2.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64條 曾依本法從事法律扶助相關業務者,因職務知悉之秘密或非公開訊息,負有保密之責,非經當事人同意或有正當理由,不得洩漏或公開。
  3.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借調辦法 第2條 …薪辦法、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或比照上開法規自行訂定並報經上級機關核准進用之聘用、僱用人員。
  4. 司法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2條 職務法庭第一審案件之審理及裁判,以懲戒法院法官一人為審判長,與其他法院法官二人為陪席法官組成合議庭行之。但審理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時,應增加參審員二人為合議庭成員。前項合議庭之法官應至少一人與當事人法官為同審判系統;於審…
  5. 司法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3條 職務法庭第二審案件之審理及裁判,以懲戒法院院長為審判長,與最高法院法官二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一人及懲戒法院法官一人為陪席法官組成合議庭行之。前項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陪席法官由遴選委員會遴定,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三年…
  6. 司法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職務法庭陪席法官:一、曾受懲戒處分。二、最近五年曾受職務監督處分。三、最近三年之職務評定曾列未達良好。但有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六條第二項第四款之情形者,不在此限。四、受停止職務處分期間。五、經司法…
  7. 司法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5條 司法院於遴選委員會遴定職務法庭陪席法官前,得定相當期間公開接受各界推薦人選,並提供人選之相關資料。各級法院法官亦得向任職法院自薦登記為職務法庭陪席法官之人選。
  8. 司法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6條 …務類型等項,並擇品德、學識、工作、才能優良者,擬具各審判系統職務法庭第一審、第二審陪席法官職缺同額至三倍之人選,送請遴選委員會遴定後,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之。遴選委員會遴定職務法庭陪席法官人選應按各審判系統分別辦理,其應選…
  9. 司法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7條 職務法庭因業務需要有增加陪席法官人數之必要時,由司法院院長按增加之人數,依前條第三項之遞補人選順序任命之。但遞補人選於任命前有第八條第三項之情形者,不得遞補。
  10. 司法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8條 職務法庭陪席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致出缺時,由司法院院長按出缺之人數,依第六條第三項之遞補人選順序,且符合第二條第四項規定者任命之:一、轉任特任人員、司法行政人員或其他法律明定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檢察官列計之人員。二…
  11. 司法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9條 依第七條及前條第一項任命之職務法庭陪席法官,其任期至該屆職務法庭陪席法官任期屆滿之日止。依前條第二項任命之職務法庭陪席法官,其任期至該個案裁判確定之日。但不得逾該屆職務法庭陪席法官任期屆滿之日。任期未屆滿前,已無人選可資…
  12. 司法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11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職務法庭參審員:一、全國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之現任理事長。二、公務人員。但公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研究人員不在此限。三、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13. 司法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12條 司法院接受各界推薦職務法庭參審員人選之程序,準用第五條第一項規定。
  14. 司法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13條 …士中,擇品德、學識、工作、才能優良者,於得其本人同意後,擬具職務法庭參審員職缺同額至二倍之人選,送請遴選委員會遴定後,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之。遴選委員會遴定職務法庭參審員及遞補人員之方式,準用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
  15. 司法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14條 職務法庭因業務需要有增加參審員人數之必要時,由司法院院長按增加之人數,依前條第二項之遞補人選順序任命之。但遞補人選於任命前有第十一條或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之情形者,不得遞補。
  16. 司法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15條 職務法庭參審員有下列各款情形致出缺人數逾遴定任命之參審員總人數三分之一時,由司法院院長按出缺之人數,依第十三條第二項之遞補人選順序任命之:一、辭任職務法庭參審員。二、有第十一條不得擔任參審員之情形,而被解任。三、有本法第…
  17. 司法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16條 依前二條任命之職務法庭參審員,其任期至該屆職務法庭參審員任期屆滿之日止。任期未屆滿前,已無人選可資遞補時,應按增加或出缺之人數,依第十三條辦理遴定任命。但所餘任期未滿三個月者,不予辦理遴定。
  18. 司法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17條 各法院應予職務法庭陪席法官每月減分訴訟案件。其減分案件之類型及數量,由各法院法官會議定之。
  19. 司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第10條 …關首長、副首長、幕僚長或一級單位正、副主管因機關裁撤(併)或職務裁併者,辦理優惠退離,其精簡之職缺均予註銷,不得再行遞補或代理,並相對減列該機關預算員額。前項以外人員辦理優惠退離所遺職缺,該機關預算員額應相對減列,除工友…
  20. 司法法院院長任期調任辦法 第4條 司法院每年應對院長之品德、操守、執行職務之能力及參與審判工作之努力等事項,綜合考評其服務成績,並徵詢該院法官意見。司法院得視業務需要,並參酌前項服務成績與徵詢結果、各級法院團體績效評比結果及其他相關資料,予以調任、連任或…
  21. 司法法院院長任期調任辦法 第5條 …績效評比結果及其他相關資料,對任期尚未屆滿之院長,免兼其院長職務。院長年滿七十歲者,應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並免兼院長職務。
  22. 司法懲戒法院第二審言詞辯論實施辦法 第6條 …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當事人聲請不公開並經許可者,不在此限。職務法庭審理第二審案件均不公開。但職務法庭認有公開之必要,或經被移送或提起訴訟之法官請求公開時,不在此限。
  23. 司法懲戒法院第二審言詞辯論實施辦法 第8條 …當事人未到場者,其事由。四、懲戒法庭如不公開審理者,其理由;職務法庭如公開審理者,其理由。五、上訴人陳述之要旨。六、辯論之意旨。七、鑑定人或專家學者之具結及其陳述。八、向當事人提示證物或文書。九、當場實施之勘驗。十、審判…
  24. 司法懲戒法院第二審言詞辯論實施辦法 第9條 懲戒法院第二審職務案件於言詞辯論期日應由書記官製作言詞辯論筆錄,記載下列事項及其他一切程序:一、辯論之處所及年、月、日。二、法官、書記官及通譯姓名。三、到場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訴訟代理人、輔佐人及其他經通…
  25.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4條 本院懲戒法庭法官及職務法庭法官次年度之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法官之配置,於每年年終分別由懲戒法庭法官及職務法庭法官組成法官會議決定之。前項決定,應製成事務分配表及代理次序表。院長認為必要時,得於年終會議前召集懲戒法…
  26.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15條 院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資深法官或院長指定之法官代行其職務,並陳報司法院。
  27.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18條 審判長有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行政事務之代理依代理次序。
  28.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19條 …。四、主辦案件裁判書之撰擬。五、就主辦案件對於配置書記官執行職務之指揮考核。六、其他有關審判程序之事項。
  29.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21條 懲戒法庭及職務法庭各庭法官因事故致缺員時,依代理次序表代理之。
  30.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38條 …、其他有關事項。書記官應服從其配屬審判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