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3條 法規: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3條 職務法庭第二審案件之審理及裁判,以懲戒法院院長為審判長,與最高法院法官二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一人及懲戒法院法官一人為陪席法官組成合議庭行之。前項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陪席法官由遴選委員會遴定,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三年,得連任。其人數並得視業務需要增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