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14條 法規: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14條 職務法庭因業務需要有增加參審員人數之必要時,由司法院院長按增加之人數,依前條第二項之遞補人選順序任命之。但遞補人選於任命前有第十一條或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之情形者,不得遞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