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16條 法規: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16條 依前二條任命之職務法庭參審員,其任期至該屆職務法庭參審員任期屆滿之日止。任期未屆滿前,已無人選可資遞補時,應按增加或出缺之人數,依第十三條辦理遴定任命。但所餘任期未滿三個月者,不予辦理遴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