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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 79 頁- 行政教師法 第15條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解聘之必要。四、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五、行為違反…
- 行政教師法 第19條 …;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 行政教師法 第31條 …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主管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
- 行政教師法 第32條 …外,並負有下列義務: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六、嚴守…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辦法 第3條 中華民國國民、外國學生、僑生及港澳學生修畢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中華民國國民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者,得依證明書或證明所載之類科別,報名參加本考試。
- 行政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 第3條 中途學校每班學生人數,應依下列規定。但因學生身心程度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國民小學:每班不得超過十人。二、國民中學: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三、高級中等學校:每班不得超過十…
- 行政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 第4條 …導、品德教育及基本知識技能傳授為目標,並應加強法治觀念,建立學生正確之價值觀。前項教學,應以調整學生心性、提升學生學習能力及適應社會環境為重心,並配合職業技能訓練,以增進學生生活能力。
- 行政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 第6條 …行外,並應包括生涯發展教育課程及身心輔導課程等;其實施應考量學生個別差異及需要,設計彈性、多元之選替教育課程;必要時,得實施補救教學。前項身心輔導課程,應配合個別諮商、團體輔導之實施,強化輔導及性剝削防制之內容;每學年應…
- 行政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 第7條 …團活動、技藝訓練、藥物濫用防制教育、家庭教育等課程,並應考量學生個別差異及需要,設計適合且彈性之課程。前項師資,得聘請校內外教師、專業輔導人員或助理人員兼任;其鐘點費,依相關法令規定從優核給。
- 行政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 第10條 中途學校教育之教材編選應保持彈性,依據學生能力及需求,考量個別差異,充分運用各項教學設備及社會資源,啟發學生多元潛能。
- 行政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 第11條 …中途學校教育之教法,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活動設計多樣,提供學生學習策略及技巧,適時檢視教學效能及學習成果。二、透過各種教學及班級經營策略,提供學生充分參與機會及成功經驗。三、進行跨專業、跨專長、跨領域或科目之協同、合作…
- 行政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 第12條 中途學校學生之學習評量,應以個別化及彈性化為原則;其種類應包括形成性評量及總結性評量,並依評量結果隨時調整教學及輔導計畫。
- 行政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 第13條 中途學校學生之學籍應分散設於普通學校,畢業證書應由該普通學校發給。前項學生為國民教育階段者,由學生戶籍所在地學校為之;其為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協調合作之學籍學校為之。前二項學生之學籍,分別依國…
- 行政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 第14條 中途學校學生之學籍管理項目如下:一、學生編班之實施。二、學籍資料之管理。三、學籍表冊之陳報。四、學籍合作學校之辦理。五、轉銜及轉學之實施。六、畢業證書及成績證明書之核(轉)發。
- 行政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 第16條 …專業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行政人員及民間資源等共同運作,以提供學生適性、多元與具有體驗性及服務性之學習機會,並於學生入校一個月內擬具輔導安置計畫。前項計畫內容應包括學生之基本資料、家庭資源與功能、問題分析、課程安排、個別與…
- 行政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 第17條 中途學校對學生之輔導,應依學生輔導法等相關法規辦理,並以個別或團體輔導之方式為之。前項個別輔導應以會談及個別諮商方式進行;團體輔導應以透過集會、班會、社團活動及團體諮商等方式進行。中途學校為實施輔導,應定期召開會議,辦理…
- 行政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 第19條 中途學校教職員工、專業人員及相關人員應善盡學生資料保護及保密之責,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提供或揭示。前項學生資料包括如下:一、轉介單位提供之學生個人資料、評估報告、衡鑑資料、法院裁定書、心理輔導等相關紀錄。二、各業務單位因業…
- 行政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 第20條 中途學校應邀請學生家長參與家長座談會、親職教育或其他學校為輔導學生所辦理之各項活動。
- 行政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 第21條 中途學校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建立學生申訴制度,並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 第23條 中途學校學生戶籍地與中途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密切合作,並提供中途學校教育所需之行政及教學支援。
- 行政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常備兵役現役役期與軍事訓練期間實施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學生修習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且成績合格者,應分別按各學制,以每八堂課折算一日,折減常備兵役現役役期或軍事訓練期間(如附表附註);其得折減之現役役期,不得逾三十日,得折減之軍事訓練時數,不得逾十五日。同等學制修習之全民…
-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評鑑辦法 第3條 …:一、教保員培育評鑑:針對教保專業課程之課程設計、教師教學、學生專業發展等面向進行之評鑑。二、專案評鑑:基於特定目的或需求進行之評鑑。前項第一款之評鑑,每六年為一週期,並得依需要調整之;第二款之評鑑,得依需要辦理之。本部…
-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評鑑辦法 第4條 …課程授課教師之質量及專業。四、教保專業課程之安排及實施。五、學生專業發展輔導。前項教保員培育評鑑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評鑑程序分為自我評鑑、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實地訪評及評鑑結果公告三階段,每年辦理一次…
- 行政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與幼兒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第2條 為使身心障礙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及幼兒服務需求得以銜接,各級學校、幼兒園及其他實施特殊教育之場所應評估學生個別能力與轉銜需求,依本辦法規定訂定適切之生涯轉銜計畫,並協調社政、勞工及衛生主管機關,提供學生及幼兒整體性與持續…
- 行政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與幼兒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第3條 為辦理學生及幼兒轉銜輔導及服務工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應將生涯轉銜計畫納入學生及幼兒個別化教育計畫,專科以上學校應納入學生個別化支持計畫,協助學生達成獨立生活、社會適應與參與、升學或就業等轉銜目標。
- 行政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與幼兒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第4條 跨教育階段及離開學校教育階段之轉銜,學生及幼兒原安置場所或就讀學校及幼兒園應召開轉銜會議,討論訂定生涯轉銜計畫與依學生及幼兒個別需求建議提供學習、生活必要之相關支持服務,並依會議決議內容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以下簡稱通…
- 行政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與幼兒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第6條 學生或幼兒進入國民小學、特殊教育學校國小部、國民中學或特殊教育學校國中部之轉銜,原安置場所或就讀學校應依第四條規定於安置前一個月召開轉銜會議,邀請擬安置學校、學生或幼兒本人、學生或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及相關人員參…
- 行政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與幼兒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第7條 國民教育階段之安置學校,應於開學後對已安置而未就學學生,造冊通報學校主管機關,依強迫入學條例規定處理。
- 行政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與幼兒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第8條 學生升學高級中等學校或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之轉銜,學生原就讀學校應依第四條規定於畢業前一學期召開轉銜會議,邀請學生本人、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及相關人員參加,依會議決議內容至通報網填寫轉銜服務資料,並於安置或錄取確定…
- 行政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與幼兒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第9條 學生升學專科以上學校之轉銜,學生原就讀學校應依第四條規定至少於畢業前一學期召開轉銜會議,邀請學生本人及相關人員參加,並視需要邀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加,依會議決議內容至通報網填寫轉銜服務資料,並於錄取確定後二星期內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