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 第13條 法規: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13條 中途學校學生之學籍應分散設於普通學校,畢業證書應由該普通學校發給。前項學生為國民教育階段者,由學生戶籍所在地學校為之;其為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協調合作之學籍學校為之。前二項學生之學籍,分別依國民教育法第三十一條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